嘉義市兒童少年生活扶助

申請地點:戶籍所在地的聯合里辦公室

請參閱以下網址,查詢所在地的里辦公室住址、電話

http://chiayis.pixnet.net/blog/post/27735771

 

 

一、依 據: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。

二、目 的:協助家庭無力撫育之兒童、少年度過困境,促進健康成長。

三、補助對象:凡設籍嘉義市(以下簡稱本市)18以下歲兒童少年,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
  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符合申請資格者:
 (一) 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。
 (二)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、服刑中,另一方無力撫育者。
 (三) 父母離異或單親之非婚生子女,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。
 (四) 父母一方因重病、傷病,而另一方為照顧重病之配偶致生活困難未能撫育者。
 (五)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、遺棄、押賣、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,
      經評估另一方無力撫育者。
(六) 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,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。

註:
  1.失蹤須向當地警察機關登案失蹤人口達6個月以上始符合。
  2. 經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並在監執行者。
  3. 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。
  4. 年滿15歲至18歲者須檢附學生證影本。
  5. 符合上述三~(三)之情形者,其父母如仍共同生活或同戶籍,則資格不符,不得提出申請;法院
   判決離婚或未監護之一方已婚者,則不計算扶養收入,未負監護之一方之扶養收入以當年度最
   低生活費用之一半列計。

四、申請資格:指符合以下全部條件者
 (一)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,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1.5倍者。
 (二)全家人口之財產(土地、房屋等)價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者。
 (三)全家人口存款本金(含存款、有價證券、利息、財產交易、投資等)之計算為4口人內存款本
    金150萬元,戶內人口每增1人增加20萬元。

五、補助標準:
 (一) 每位兒童少年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1400元。【本補助如嘉義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
    財源短缺致無法全數補助時,將先行予以公告之】
 (二) 本補助款由本府直接撥入兒童少年之郵局帳戶(如因兒童少年家庭因素無法開戶時,得經申
    請人要求撥入申請人帳戶)。

六、補助期限:
 (一)每年均須重新提出申請。
 (二)受扶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停止補助:
   1. 年滿15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。但在學或接受職業訓練得延長補助至年滿18歲。
   2. 接受補助原因消失時。
   3. 受補助者出國逾半年(183天)未入境者(比照敬老津貼之規定)。

七、應備文件:
 (一)申請表
 (二)社會救助調查表
 (三)申請人之身分證、私章
 (四)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
 (五)學生證影本(年滿15歲至18歲者)
 (六)全戶財產證明
 (七)郵局存簿封面影本
 (八)其他相關證明文件

八、申請程序:(可先送至聯合里辦公室)
(一) 由兒童少年之父母、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3個月內全戶人口之戶籍謄本及
   其他證明文件,向轄區區公所申請。
(二)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,應依本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,符合條件者應即層轉本府複核。
   申請案件係當月15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,經審核合格,由本府自申請之當月份起發給補
   助款,如係當月16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,經審核合格,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本補
   助款。資料不全者,以公文補送資料日期為生效日。
(三) 區公所應確實辦理初審工作,倘不符本規定之申請案,應逕退申請人,免將案件送本府複核
   ,以節省行政程序。


九、本補助計算家庭總收入之全家人口範圍包括:
(一)申請人已婚者-本人、配偶、子女、共同生活或同戶籍者。
(二)申請人未婚、離異者-
    1.取得子女監護權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(附切結書)始得提出申請。
   2.全家人口計算為申請者、子女、共同生活或同戶籍之直系血親。    
(三)父母雙亡時,則由受補助者(該兒童少年)之監護人提出申請,其全家人口計算為受補助者及
   其同戶籍之直系血親。
(四)大陸女子或外籍新娘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,並依戶籍法規定完成結婚登記並取得本國國民身分
   證者,應列入全家人口範圍計算,其收入財產應以在台灣地區所收入財產為列計範圍。(若未
   取得身分證前,無法工作者,得不計算為工作人口)
(五) 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計入全家人口,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費用。但承辦單位得要
   求檢附成員之財產及所得稅資料查證,若其金額逾規定上限者,則需併計:
  1. 應徵(召)在營服役者。
  2. 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6個月以上者。
  3. 失蹤6個月以上經警察機關證明者。

十、本補助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,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、存款利息、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。

十一、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,以確認資料屬實。申請人如提
   供不實之資料、隱匿或拒絕提供規定所要求之資料,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,須
   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。並停止請領補助款且追回已補助之款項。

十二、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。

十三、本計畫自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
轉自 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網頁

 http://163.29.100.10/web/social/index.as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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